《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新法于2017年12月28日起實施
國家主席習近平27日簽署了第八十三號、八十四號、八十五號和八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主席令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并予公布,自今日起實施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的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即刪除了《招標投標法》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guī)?rdquo;的內容,這意味著招標代理機構無需自建專家?guī)?。從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來看,專家?guī)煲延上嚓P部門統(tǒng)一建設、統(tǒng)一管理,以確保專家評審的客觀公正性。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即刪除了“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guī)定。”
三、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招標代理機構的處罰手段豐富,進一步強化了處罰力度。